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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职业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6-05-25文章来源:永城职业学院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实践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20号令),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进行实践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实验、技术开发的教学和科研实体,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院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第四条 实验室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学院统一的规章制度,实现科学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实践教学任务。教学部门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制定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配备方案,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六条 要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改进实验方法,更新实验内容,努力开设新的实践教学项目。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的培养。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

第七条 实验室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技术和设备潜在的能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实验教具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各项工作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建立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一) 符合学院整体建设规划。

(二) 有利于开展实践教学和科研工作,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

(三)要讲究资源共享,体现投资效益、规模效益,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购置置。

(四) 符合学科发展需要,有利于形成特色。

第十二条 建立实验实训室的基本条件

(一) 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 有符合实验教学或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 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与完成实验室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实验室的审批程序:

(一) 由系(部)提出建立实验室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并填写申请报告,报学院实训中心。

(二) 经实训中心组织教务处及有关部门、专业教师、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取舍,由实训中心汇总后报学院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调整与撤销,也必须报实训中心组织论证并经学院批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统一归口,全面规划。其中:房舍、设施纳入学院基建修缮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院财务预算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需要与实际,每年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要积极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申报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引进外资等多渠道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七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突出高等职业院校特点,逐步实行统一领导下的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实训中心是学院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各级各类实验室规划、建设、设备资产等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实行统分结合的模式,实训中心负责管理综合性、不同系(部)共同使用的实验室;系(部)负责管理相对独立的专业实验室。

第二十条 教务处是实践教学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践教学计划、过程、教学文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是实践教学的实施机构,负责实践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制定,组织完成规定的实践教学工作任务,设备使用、低值易耗品、实训耗材计划的申报。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等物资的供应和管理,按照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验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每年度,学院组织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 实验室管理状况及新购教学设备账、物、卡建立情况。

(二) 实验课程实验开出情况。

(三) 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 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定期召开全院实验室工作会议,总结实验室工作管理情况,研究处理实验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信息。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类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工作队伍,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核、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要岗位人员的变动,必须认真办理物资清点移交手续,经实训中心审核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