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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25文章来源:永城职业学院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学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教学仪器设备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条 实训中心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主管机构,负责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1)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为贵重教学仪器设备。

(2) 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含计算机软件),为一般教学仪器设备。

(3)单价在200—800元(含2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为低值设备。

(4)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低值耐用教学仪器设备,列入上述管理范围。

第二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四条 各部门添置教学仪器设备,要根据实验室所承担的任务,按优化配置的原则制定添置计划。

第五条 设备购置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实训中心,经实训中心组织论证后,报学院审批。

第六条 申请添置贵重教学仪器设备,必须编制《购置贵重教学仪器设备论证报告》,包括设备选型、效益预测、使用范围、人员配备、安装及使用条件(房屋、人员)等内容。

第七条 经批准的购置计划按上级及学院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招标采购。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院有关规定,做到公开透明、优质优价。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九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实训中心、申请购置单位等组成验收小组,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设备,填写《永城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对不合格设备要写出书面材料,由采购部门向供货单位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

第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经实训中心登记编码,录入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数据库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付款事宜。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实训中心要建立教学仪器设备的资料档案,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施科学化管理。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价值、分布及使用状况等,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各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每学年要进行一次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第十五条 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要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制定具体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发现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要及时责成当事人填写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报告,按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的仪器设备,可按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申请报废。

第十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借出应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一般设备的院内互借由实训中心批准,院外借用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限期归还。借出设备如有发现损坏、遗失,应由借出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十九条 加强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创新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予以奖励;对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要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201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