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好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报废设备范围
第一条 质量降低,技术落后,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
第二条 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陈旧损坏,精度不能满足最低需求,且无修复价值。
第三条 因事故或其它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设备修复费用超出原值折旧净值的1/2或接近新购同类设备价值。
第四条 单台设备维修费用在一个连续年度内超过其原价的1/3~1/2的,该设备应作报废处理。
第二章 报废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报废仪器设备,须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报表》,由实训中心、实验教师及维修人员组成三人以上技术小组对仪器设备状况进行鉴定,写出鉴定意见,说明报废理由,并逐一签名,主管院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第六条 鉴定意见必须详细填写,报废理由应符合本办法第一章规定,并详细说明设备的现状,如精度、技术性能指标、损坏程度、有无修复价值等,不能笼统填写“质量太差,不能用”等不确切的语句。
第七条 报废审批权限:
1、原价值在800元以下的设备,由使用单位鉴定,报实训中心认可,主管院领导审批。
2、原价值在800元(含800元)至10000元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实训中心和学校相关单位组织鉴定,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3、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设备由学院和实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鉴定,报学院研究审批。
第八条 经鉴定后不符合报废条件,使用单位又长期不使用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写《永城职业学院闲置仪器设备清单》,报实训中心,等候调拨处理。
第九条 设备未经正式报废前,各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挪用设备的零部件。正式批准并办理销账手续后,由实训中心统一收回处理。
第三章 设备的回收与处置
第十条 实训中心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等级鉴定,其等级如下:
一级报废仪器设备:因多余或过时而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该类仪器设备统一回收周转库,以校内调剂或拍卖处理为主。
二级报废仪器设备:虽报废,但可以完全维修好,并且还有再用价值的,该类仪器设备统一回收周转库,待修好后,统一进行校内调剂处理。
三级报废仪器设备:无法利用的,或部分有利用价值的,可将有用部分拆除后,统一收回废品库。
第十一条 实训中心按报废等级分类回收入库,并登记入账,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必须按“申报表”所填如实交回,并保证仪器设备的完整性,使用单位如需拆除其中某些配件,须经实训中心同意。
第十三条 所有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须经学院批准,并集中统一处置。
第十四条 处置仪器设备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在报废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纪律,严禁弄虚作假,粗枝大叶。对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事故而导致报废的设备,应写出事故报告,经处理后方可批准报废。对于因购置劣质设备而导致报废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设备报废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实事求是,严肃谨慎地进行,决不能随意扩大报废范围,各单位应通过报废工作,分析查明造成报废的原因,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