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工作,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提高投资效益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院仪器设备维修本着“保证教学、开源节流”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不同特点及使用情况,使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化、经常化、制度化。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主要设备以“主动维修”为主;一般设备以“故障维修”为主。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要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实验教师和管理人员有责任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
第四条不能自行检修或需要购置零配件的仪器设备,应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经实训中心鉴定并提出维修方案,报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 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正常损坏的零配件,原则上以旧换新,由学院统一购置。
第六条 凡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并负责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七条 凡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由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负责维修。保修期外的仪器设备应遵循方便、快捷、经济的原则。可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聘请校外专业人员或联系校外维修站。
第八条 维修完成后,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填写《维修验收单》、《维修记录表》。存入设备维修档案。
第九条 凭《维修申报表》、《维修验收单》和维修凭证完善财务审批手续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逐步设立仪器设备专项维修经费,统一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永城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doc
201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