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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25文章来源:永城职业学院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尽可能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浪费。

第二章 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三条 发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实训中心,所在实验室负责人应查明情况和原因。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保卫处,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严重的,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属于多人共同责任的,应视责任大小和事后表现,分别给予适当处理。

第六条 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章 处理原则及标准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操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尚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者。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九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的,可不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2、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第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计价应掌握以下原则。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计算。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第十一条 丢失使用寿命1年以下的计算机、电视机、照相机、录音机、万用表、计算器以及其他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工具的,应赔偿全部损失。如述公无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算赔偿。

第四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一般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由使用单位填写《永城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报实训中心处理。

第十三条 凡属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经实训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3月